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再审申请书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涂 J(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湖北省荆门市
再审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邮编:448124。
法定代表人刘启华,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20xx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对涂J夫妇进行法律宣传和信访条例学习教育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见原一审证据]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涂J
20xx年12月17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 ……此处隐藏4174个字……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